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2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連云港市海州區蒼梧路36號(郵編222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518-81885227。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17849000807@163.com。
連云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3月28日
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人文環境
第七章 監督和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新時代的“后發先至”,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全面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轉變職能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強化公正監管,優化政務服務,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使職權,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第四條【依托平臺】 充分利用“一帶一路”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建設等平臺,積極主動對標國內先進地區,加強區域合作和融合發展,著力形成制度完備、溝通順暢、開放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五條【組織領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成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發改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查指導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
政府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用企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中國(江蘇)自貿試驗區連云港片區管委會依法承擔承接事項的管理職責,推動建設高效、便利、優質的扁平化行政審批體制,著力建設亞歐重要國際交通樞紐、集聚優質要素的開放門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六條【市場準入】 全面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加強外商投資促進和保護,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升投資和貿易便利化水平,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第七條【市場主體登記】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網通辦”,全流程“一件事、一個環節”辦結。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企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企業提供全程電子化登記、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體化集成服務,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和商業銀行減免等方式,為新開辦企業免費刻制印章、免費發放稅務UKEY、免除銀行賬戶開戶等費用。
第八條【一業一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一業一證”改革,實施將一個行業多個許可證加載到一張載明相關行政許可信息的行業綜合執業證制度,實現準入后“一證準營”。市場主體需要單項許可證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第九條【證照分離】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清單管理制度。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外的事項,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經營。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內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十條【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允許將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并在電子商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等領域探索推行集群登記注冊制。
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在同一縣(區)內、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僅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可申請辦理經營場所登記,免于分支機構登記。
從事許可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在其住所之外的生產場地、車間、庫房地址已在許可證中記載的或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可免于設立分支機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制】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情形外,對從事一般經營范圍的市場主體試點開展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承諾制。
第十二條【便利企業變更登記】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地等設置障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十三條【市場主體注銷】 完善市場主體注銷機制,依托江蘇省“全鏈通”企業綜合服務平臺,優化企業注銷一體化辦理流程,方便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注銷業務。推進各部門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企業注銷申請跨部門預檢、清稅證明等實時傳送。
健全企業簡易注銷制度,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業、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可實行簡易注銷。對于適用簡易程序注銷的企業,即到即辦;對于適用一般程序注銷的企業,將承諾平均辦結時間壓縮至三個工作日之內,按照規定辦理時限中止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激勵】 支持激勵知識產權創造,持續促進有效發明專利提質提量,引導企業按標準構建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的深度合作,推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及其成果轉化收益。
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保險等金融服務,引導銀行推出適用于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融資產品。
擴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絡覆蓋面,縣(區)建立公共服務機構和平臺,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
第十五條【研發服務與資源共享平臺】 推動建立科技研發資源與服務開放共享平臺,整合科技設備、基礎設施、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研發信息等各類資源,提升研發資源利用效率,推動研發合作,促進知識產權孵化,降低企業研發成本。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保護與糾紛治理】 市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場主體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查處力度。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行業調解、維權援助服務等機構建設和糾紛調解工作,加大專利、商標行政處罰案件查處力度,推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
第十七條【人才支持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不斷完善和落實人才引進、培育、服務保障政策,打造規范高效的人才服務中心,為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培訓、咨詢、擇業指導等提供便利化專業服務,圍繞創新創業、安家居住、配偶就業、子女教育、健康醫療、品質生活等方面,為各類人才集成提供精準服務。
第十八條【境外人才引進】 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綠色通道,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辦理最高時限居留許可、優秀外籍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等提供最大便利。開設外籍高端人才預約窗口,實行隨到隨辦。
放寬自貿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高精尖缺”外籍人才引進條件,外國人才及團隊成員在創業期內可通過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業載體申辦工作許可,為外國人才創新創業提供穩定的工作預期。
第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規范及平臺建設】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實行交易目錄清單管理,健全出讓、轉讓規則,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無紙化,完善公共服務、項目交易和分級監管“三合一”綜合平臺,優化各系統的功能設置和數據銜接,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管電子化系統和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共享機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公共資源交易監管】 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制,建立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負面行為清單”。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拓寬監督渠道,定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投訴】 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質疑投訴機制,依法依規、按時處理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的質疑和投訴,線上線下同時公示投訴處理結果,建立完備的質疑、投訴處理臺賬及檔案。
第二十二條【金融支持】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發改、工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開展金融支持,優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市場主體的綜合融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等提供融資擔保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揮融資擔保代補代償專項資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小微企業普惠領域。加大銀擔、銀保、銀稅合作力度,降低政府性融資擔保費率。
第二十三條【金融監管】 嚴禁金融機構以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名義向小微企業收取各類違規費用,嚴格限制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不斷降低融資成本。堅決查處銀行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資服務中不落實小微企業收費優惠政策、轉嫁成本、強制捆綁搭售保險或理財產品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減稅降費】 市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和省、市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的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按照相關政策對符合惠企政策條件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或確需申報的簡化程序、手續。
第二十五條【費用與保證金清單】 對依法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動態管理,實時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禁止以向企業攤派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收費標準及公示制度】 設立涉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以及制定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應當將收繳依據和標準在收費場所和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嚴禁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承擔各類技術審查、評估、鑒證、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和行政機關下屬單位違法違規收費。中介服務機構由企業自主選擇,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
第二十七條【公共服務獲取保障】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強化業務協同,全面推行在線辦理業務,按照向社會公開的業務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承諾時限等提供服務,優化辦理流程、壓減辦理時限。
用戶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新建、改建、擴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設施的,非用戶企業產權的設施建設、維護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戶企業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繳納。
公用事業服務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水、電、氣、熱的前置條件;不得設置與技術規范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本地特許經營公用企事業單位定期評估評價機制和優勝劣汰的退出機制。
第二十八條【政府履約】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行為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企業賬款支付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政府采購資金預付制度,加快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進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不得違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真實意愿或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清欠力度,建立防范和治理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責成有關單位履行司法機關生效判決。
第三十條【涉企保證金】 發展改革、住建等有關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全面推廣電子保函應用,進一步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并制定具體規范和辦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場主體依照規定自主選擇繳納涉企保證金方式;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規定減免涉企保證金、分期收繳;加強規范投標保證金收退管理,推行保證金線上統一收退。
第三十一條【企業幫扶】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
第三十二條【協會商會】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制定和推廣實施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保障其充分反映行業訴求,鼓勵其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市場拓展、宣傳培訓、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三條【基本要求】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務實工作作風,優化線上線下服務,落實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完善預約延時服務、幫代辦服務等工作機制,提高政務服務效率。
第三十四條【惠企政策】 市各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投資促進政策,并向社會公開;依托“蘇企通”企業服務平臺,統一匯聚全市各類惠企政策,集中受理政策兌現申報事項,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建立惠企政策事項庫,在政策發布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形成可辦的政務服務事項,在“蘇企通”平臺展示、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加強直達資金監控,確保資金落實到位、規范使用。
第三十五條【政務服務數字化】 市政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編制數據共享責任清單,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責任清單和資源目錄做好數據共享工作,建設一網通用的數字政府公共平臺,促進和規范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和利用。
全市范圍內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部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行“一網通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的除外。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在一體化在線服務平臺和政府部門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
各相關部門應當完善網上辦事引導功能,規范在線咨詢、引導服務,創新在線導辦幫辦、智能客服等方式,推進各級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適老化、無障礙化改造。
對已實現線上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原則上要同步提供線下窗口辦事服務,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辦理渠道。申請人在線下辦理業務時,不得強制要求其先到線上預約或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已在線收取申請材料或通過部門間共享能獲取規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紙質材料。
第三十六條【證照電子化】 深化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和“蘇服碼”在政務服務審批、行政執法、社會化服務等方面應用。
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電子證照庫,按照國家標準將存量證照、新增證照電子化,納入全市電子證照庫統一制作、匯聚和發放。
市場主體在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或者受理單位可以通過電子證照庫獲得業務辦理所需電子證照的,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但依法依規必須核驗或者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服務體系】 加強基層為民(便民)服務中心建設,構建市縣鄉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實現“就近辦”。 推進綜合類自助終端進樓宇、社區、村居和銀行網點。建設“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地圖,直觀展現窗口地理位置、受理事項、服務時間、咨詢電話、辦事須知、預約排隊等,提供導航服務,方便企業和群眾查詢信息、就近辦理。
第三十八條【服務窗口】 政務服務中心要設置綜合咨詢窗口,統一提供咨詢、引導等服務。設置綜合辦事窗口,逐步整合部門單設的辦事窗口,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設置無差別或分領域綜合辦事窗口,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設置幫辦代辦窗口,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幫辦代辦服務。設置“跨省通辦”“省內通辦”窗口,為企業和群眾提供異地辦事服務。設置“辦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務,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過程中遇到的疑難事項和復雜問題。
第三十九條【就業服務】 全面實施用工登記備案與職工社會保險申報業務統一經辦、聯動管理,實行“一站式”服務,即時辦結。
第四十條【市政服務】 規范市政公用行業管理,公開服務標準和服務費用,加強服務質量監督和用時管理。
推進市政公用業務進駐政務大廳,實現用戶一次申請,同步辦理獲得用水、用電、用氣、排水、熱力、廣播電視、通信等服務。優化市政公用服務報裝接入流程,減少報送材料,壓縮報裝辦理和審批時限。
推進“互聯網+市政公用業務”,拓展線上渠道辦理,提供線上申請、繳費、電子賬單、電子發票等專業服務。
第四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壓減審批時間,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除需要現場踏勘、聽證論證的事項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行政審批、備案、評估等事項全部線上辦理。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平臺,健全工程建設項目聯審機制。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數字化圖紙閉環管理,各部門在線使用“一套圖紙”,并按照電子檔案要求實時歸集、動態維護、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審批】 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復雜程度、區域位置等情況,分級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實行精細化、差別化管理。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后作出相關承諾,有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依法試行“容缺后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并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三條【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 根據施工圖審查改革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經同意后,實行免審承諾制。對已經作出施工圖免審承諾的項目,不需要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就可以辦理施工許可證。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中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四十四條【區域評估】 在自貿試驗區連云港片區、省級以上開發園區、高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相關區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氣候可行性及環境評價等區域評估并承擔評估費用,及時公開評估結果。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
第四十五條【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服務窗口和稅務窗口加強業務融合,實現一窗受理、集成辦理;與公用事業單位加強協作,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業務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設立二十四小時自助辦理區和不動產登記便民服務點等;利用智能審批技術,實行智能申請、受理、審核、登簿、查詢。
加快“不動產登記+金融”一體化系統建設,金融機構在開展存量房抵押業務時,推進全程不見面工作流程,不動產登記中心通過審核電子材料進行受理、登簿、發證。
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鞏固“交房即發證”“交地即發證”改革成果,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首次登記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七條【跨境貿易便利化】 海關、商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優化提升整體通關效率,壓縮申報準備、查驗、繳稅、放行等通關全流程各環節作業時間。
海關、商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大力推進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兩段準入、礦產品“先放后驗”等便利措施。對于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推進口岸快速提離,推行集裝箱設備交接單、提貨單、裝箱單等單證電子化流轉,推廣試點進口“船邊直提”、出口“運抵直裝”模式并實現業務在線辦理。
推行靈活查驗,對于有特殊運輸要求的進出口貨物,按照企業申請,經審批后采取預約區外查驗的模式。
第四十八條【口岸收費清單與作業時限】 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定期更新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及口岸作業時限,并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公開。
第四十九條【主動披露制度】 引導企業主動披露違規行為。對企業自查發現并向海關報告已放行貨物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海關根據“主動披露”制度視情節予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運輸方式協同】 制定降低鐵運、水運、空運成本等便利措施,推進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環節信息對接共享,實現運力信息可查、貨物全程實時追蹤等,促進多種運輸方式協同聯動。
第五十一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時,依法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編制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明確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做好信用承諾歸檔和履約踐諾記錄
,并通過相關服務場所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二條【監管事項清單】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權責清單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內容、范圍和監管責任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三條【互聯網+監管】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全部監管事項、設定依據、監管流程、監管結果等內容納入“互聯網+監管”系統,積極推進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實現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及時發現研判異常經營行為,精準排查、及時處置,增強風險預測預警能力,提升監管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監管需要外,依托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檢查應當實現日常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全覆蓋,推進單部門雙隨機綜合檢查、跨部門雙隨機聯合監管。健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更多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推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避免重復檢查和過多的分散檢查。
第五十五條【重點監管】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應當依法開展全覆蓋重點監管,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信用評價應用】 推進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務服務、“互聯網+監管”平臺對接,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企業信用等級相結合,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依法依規實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享至部門業務系統,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自動比對、自動提示,實施懲戒。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各領域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程序等,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主動履責,修復信用。
第五十七條【行政執法規范化】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執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包容審慎監管】 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探索創新監管標準和模式,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著力推行柔性監管、智慧監管,研究制定針對在線新經濟以及新產業、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制度。建立市場監督管理“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機制。評估已出臺的新業態準入和監管政策,堅決清理各類不合理管理措施。
第五十九條【減免處罰事項清單】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協同制定統一的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細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符合條件的依法可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市級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做好清單執行指導監督工作。
第六十條【慎用行政強制】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合法、審慎、適度、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對不涉及安全生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對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
在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時,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確需采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履行報批手續,并合理確定實施范圍和期限,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十一條【立法與決策參與】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等方面的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不少于三十日的適應調整期,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和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鼓勵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印發。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出臺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約束】 沒有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市場主體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可以向備案監督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并告知結果。
第六十四條【合法權益保護】 加大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護,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影響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的犯罪行為。堅持懲罰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打擊針對企業家和嚴重危害企業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繳企業被侵占、被挪用的財物。
第六十五條【慎用刑事強制】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強制措施。對涉案企業投資者、經營管理者、技術骨干等關鍵人員依法慎用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嚴禁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財產融資償債和自行處置機制。
第六十六條【刑事合規】 人民檢察院辦理涉企案件時,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或者有關人員,在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依法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同時,可以要求涉案企業做出合規承諾,并由第三方參與督促企業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以企業合規管理為核心的違法犯罪預防機制,充分利用涉企案件影響評估、刑事風險提示函和檢察建議等,督促企業改進風險內控制度,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探索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第六十七條【訴訟服務便利化】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綜合訴訟服務平臺,提高民商事案件訴訟服務全程網上辦理水平,依法執行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綜合訴訟服務平臺,提高民商事案件訴訟指引、審判事務、訴訟監督等訴訟服務網上辦理水平。
第六十八條【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 完善政府與人民法院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妥善審理各類破產案件,健全完善企業退出機制,推動經濟體系優化升級。對具備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積極引導和幫助其實行破產重整和重組。破產重整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后,自動解除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稅務部門依法減免破產企業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第六十九條【司法裁決執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企事業單位等各相關主體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協作執行機制。
第七十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完善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深化訴調對接,推廣應用“蘇解紛”非訴訟服務平臺,將訴前調解、人民調解、律師調解、速裁調解、司法確認全流程統一平臺處理,提升調解服務便利性。
第七十一條【公共法律服務】 優化升級全市統一的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完善律師、公證、法治宣傳、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仲裁等各項法律服務功能。為小微企業開展無償法治體檢,實現小微企業常態化法律服務全覆蓋。穩步推進涉外法律服務工作,為市場主體“走出去”提供便捷、安全的法律服務保障。
第六章 人文環境
第七十二條【精神文明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全社會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弘揚新時代“西游記”精神、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志愿精神,持續做好全國文明城市建設。
第七十三條【親清新型政商關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征集機制,創新政企溝通機制,采用多種方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規范政商交往行為,依法履行職責,增強服務意識,嚴格遵守紀律底線,不得以權謀私,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加強企業家榮譽激勵,按規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家進行表彰,形成全社會“尊商、親商、愛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圍。
第七十四條【輿論宣傳】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傳解讀,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優化營商環境輿論氛圍,傾心合力打造“連心城、貼心港”營商環境品牌,不斷增強城市吸引力和競爭力。
第七十五條【生態文明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不斷提升生態環境質量,推動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打造人與自然和諧、生態宜居的生產生活環境。
第七十六條【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提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設置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托幼機構,提升教育、文化、醫療、體育、交通、旅游等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供應水平,完善就業、住房、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水平。
第七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七十七條【社會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查處反饋制度。依托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專席。任何市場主體、單位和個人可以對營商環境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第七十八條【營商環境監督員】 從“兩代表一委員”、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領域選聘一批營商環境監督員,進行全方位常態化社會監督,不定期反饋一線存在的各類營商環境問題,提出處理建議,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及時回復、限時辦結監督專員反饋意見建議。
第七十九條【監察監督】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嚴肅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條【激勵措施】 支持和鼓勵依法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對取得明顯成效的經驗做法,及時復制推廣并加大正向激勵。
第八十一條【容錯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第八十二條【法律責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信用記錄】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將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同時廢止。